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与张大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
法定代表人冉崇银,场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大利,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奉友贵,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与被告张大利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撤回对被告张大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贵州省遵义县国营龙坪茶场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书 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道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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