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
委托代理人胡玉涛,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在本院庭前调解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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