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敏诉刘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8
原告郭德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从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敏诉被告刘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敏以被告刘从平已向其承诺了还款期限,且愿意为被告筹钱还款缓时间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德敏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德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郭德敏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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