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菊华与谢泽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何菊华,四川省旺苍县人。
被告谢泽模,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何菊华与被告谢泽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菊华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菊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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