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龙与刘明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8
原告何子龙,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明其,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龙诉被告刘明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子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何子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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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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