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昌明与遵义禾群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胡昌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邦畿,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禾群医院,住所地:遵义县山盆镇贸易街A栋。
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医院负责人。
原告胡昌明诉被告遵义禾群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昌明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交纳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昌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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