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29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何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原告黄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吴中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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