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 潘小涛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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