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艳与张正华、张中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福艳,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
被告张正华,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中猛,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原告李福艳诉被告张正华、张中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李福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缴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6月17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2,5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李福艳仍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福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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