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瑞伟与熊大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0
原告(反诉被告)黎瑞伟,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宗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熊大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娄方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瑞伟诉被告熊大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熊大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反诉,之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熊大洪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熊大洪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熊大洪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人民陪审员  刘福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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