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汤君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杰,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荣法,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汤君奇,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冉松,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昌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世华。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锡华,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汤贤云,贵州省遵义市人。
第三人吴作玉,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李杰诉被告汤君奇、冉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汤贤云、吴作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杰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就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以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就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原告李杰自愿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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