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海与耿忠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0
原告李光海,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殷文忠,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忠近,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光海诉被告耿忠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光海据此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李光海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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