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0
原告穆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余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郑在福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苟亚宇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