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0
原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