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帮珍与李志洪、罗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彭帮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志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罗信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帮珍诉被告李志洪、罗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帮珍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帮珍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帮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帮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龙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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