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1
原告倪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原告倪某某据此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税昌龙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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