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彭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绍勋
二〇一五年三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