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碧与袁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国碧,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袁选才,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碧诉被告袁选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刘国碧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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