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朝勇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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