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烨诉陈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1
原告姜烨,四川省乐山市人。

委托代理人胡宇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康,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刚,四川省自贡市人。

被告郭庆容,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赵林峰,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汤君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负责人祝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烨诉被告陈刚、郭庆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烨于2015年4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烨负担。

审判员  赵辛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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