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明与刘朝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大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桂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朝启(曾用名:刘奎),贵州省兴仁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明诉被告刘朝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明于2015年6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大明承担。
审 判 长 唐 敏
审 判 员 罗天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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