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辉与李祖祥、罗月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祖辉,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祖祥,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罗月琴,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祖辉诉被告李祖祥、罗月琴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李祖辉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81.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缴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6月17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1,981.00元,但逾期后,原告李祖辉仍未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祖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游洪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瑛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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