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海诉贵州省中药材商会、祖清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李长海,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贵州省中药材商会。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祖清福,该商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范述喜,贵州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香。
被告祖清福,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海与被告贵州省中药材商会、祖清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缓交),由原告李长海承担。
审 判 长 张绍勋
审 判 员 罗 健
人民陪审员 冯焕学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