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朝勇诉陈登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廖福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登圆,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福勇诉被告陈登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廖福勇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逾期,原告廖福勇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廖福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福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