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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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02:32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唐某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刘某某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逾期后,原告仍未交纳,本院又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在2015年1月5日前交清案件受理费200.00元,但逾期后,原告刘某某仍未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苟亚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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