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2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凤岗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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