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凤岗县人。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登壮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小涛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严登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