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林与黄乾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先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黄乾洪,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白开近,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艳芳,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先林与被告黄乾洪、白开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先林负担。
审判员 石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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