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南诉杨昌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刘南,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昌俊,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南诉被告杨昌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书面告知原告刘南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38.00元,逾期,经本院送达催缴通知书后,原告刘南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交案件受理费减、缓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该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刘南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朝勇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人民陪审员 周训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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