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运兰与遵义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3
原告刘运兰,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杨德英,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

被告周光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兰、杨德英诉被告遵义县联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桐梓分公司、周光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兰、杨德英经本院依法通知预交诉讼费用而明确表示拒绝交纳,又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对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第三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运兰、杨德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祥中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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