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久海与雷宗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龙久海,贵州省三穗县人。
被告雷宗行,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久海与被告雷宗行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通过庭外和解方式与被告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久海撤回对被告雷宗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龙久海承担。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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