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黎书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珊。
被告叶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潘小涛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人民陪审员 何 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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