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雷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杰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