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雷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3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雷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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