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金沙县人。
委托代理人唐波,遵义县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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