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佑琴诉龚开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毛佑琴,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龚开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佑琴诉被告龚开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佑琴以与被告龚开建于2015年6月25日在鸭溪镇仁合村委会达成转让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佑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佑琴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昌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