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珍诉牟连国等赡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凤楠,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牟某甲,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牟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熊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牟某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牟某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牟某甲、牟某乙、熊某某、牟某丙、牟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明先以被告牟某甲、牟某乙、熊某某、牟某丙、牟某丁正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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