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玉华与简涌、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罗玉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简 涌,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
被告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宁,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华与被告简涌、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玉华撤回对被告简涌、遵义市新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罗玉华承担。
审判员 秦远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游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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