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5
原告邱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登壮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