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开六诉王江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6
原告唐开六,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蒲映和,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玲慧,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开六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开六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开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开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开六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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