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云昌诉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涂云昌,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昌宇,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显坤,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益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茂银,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刚,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云昌与被告刘昌宇、李显坤、王茂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云昌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涂云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云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云昌承担。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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