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银与朱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6
原告王成银,四川省邻水县人。

被告朱道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王成银与被告朱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银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王成银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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