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权与赵立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洪权,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赵立会,约51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权诉被告赵立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权于2015年4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王洪权承担。
审判员 罗天炳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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