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全与陈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7
原告王福全,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陈绪,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全诉被告陈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王福全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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