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衡诉古邦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7
原告王衡,贵州省遵义县人,。

法定代理人王德军,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原告王衡之父亲。

被告古邦助,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刘洁,贵州省江口县人。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大成帝景三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衡诉被告古邦助、刘洁、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衡于2014年12月24日被车撞伤,现仍在治疗,其损失无法确认,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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