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吉煦,遵义县马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某,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韦 洋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人民陪审员 汪善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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