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举与贵州省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廷举,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贵州省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王廷举诉被告贵州省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廷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处理,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廷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得到处理,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廷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王廷举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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