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飞与曾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7
原告王小飞,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李文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飞诉被告曾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小飞承担。

审判员  郑在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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