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与牟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胜,四川省古蔺县人,农业。
被告牟纯,贵州省遵义县人,农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与被告牟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胜于2015年3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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