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诉梅勇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旭,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梅勇方,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梅勇方、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旭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巩华山
审 判 员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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