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诉梅勇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8
原告王旭,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梅勇方,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梅勇方、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治兵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旭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巩华山

审 判 员  尚荣江

人民陪审员  牟光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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