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01 02:38
原告王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要先控告被告犯重婚罪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道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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