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贤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永贤,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飞,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贤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贤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王飞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贤撤回对被告王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0元,减半收取460.00元,由原告王永贤承担。
审判员 麻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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